(2016)豫0181民初1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苌淑杰与冯卫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淑杰,冯卫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郭乘坤,余永卿,温晓萌,巩义市祥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427号之一原告苌淑杰,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冯卫星,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被告郭乘坤,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余永卿,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温晓萌,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被告巩义市祥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桐本路体育馆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苌淑杰诉被告冯卫星、郭乘坤、余永卿、温晓萌、巩义市祥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郭乘坤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该案中郭乘坤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志远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