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利全与唐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全,唐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882号原告黄利全,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唐基洪,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全与被告唐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黄利全负担。审判员 邱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