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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伟亚、李艳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亚,李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亚,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李艳梅,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李艳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伟亚借款26000元本金及违约金6900元,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李艳梅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李一增系被执行人李艳梅之夫,该笔欠款是被执行人李艳梅与李一增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艳梅及其夫李一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