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3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男,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