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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3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男,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