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孟庆辉、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辉,王涛,左颖,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辉,男,1973年2月4日,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新邦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左颖,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试油测试二大队职工,住。被执行人张娟,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妇幼保健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左颖的工资收入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