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行审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1行审530号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西苑南路质监大楼。负责人周艳秋,局长。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未依法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惠工商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限期七日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惠工商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惠工商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惠工商罚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罚没款15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冬青审判员 庄碧山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