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银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银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296-2号申请人: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银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蓉。申请人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银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诉讼中查封了徐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内森庄园B-10号楼2801、2801上室的房屋所有权,并对其进行司法拍卖,竞买人石洁于2016年3月10日成功竞买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内森庄园B-10号楼2801、2801上室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双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