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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领太与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领太,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359号原告张领太,农民。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王秋顺。原告张领太诉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领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领太负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文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