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平,王凤霞,武海军,薛永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38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李志平,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王凤霞,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志平妻子。被告武海军,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薛永刚,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平、王凤霞、武海军、薛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平、王凤霞、武海军、薛永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平、王凤霞、武海军、薛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