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迟宏与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国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宏,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迟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侯国发,经理。被执行人侯国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执行的迟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哈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国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8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给付仲裁费49357.19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执行管辖权问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哈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