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倪巨波与陈国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巨波,陈国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第1369号原告倪巨波。被告陈国旭。本院在审理倪巨波诉陈国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巨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巨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巨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东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胜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