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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妙洪,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胡妙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莱工ZL10B型装载机(发动机编号31667428)从青田驶往金华方向。当被告人张某驾车途径青田县腊口镇上京村上京至驮山4KM+200M路段时,因装载机刹车失灵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装载机乘员沈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乘坐急救车辆到丽水市中心医院进行医治。青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赖某报警后,于当日11时许来到丽水市希尔顿宾馆,经口头传唤将被告人张某带到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系胸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莱工ZL10B型装载机系小型轮式装载机,属场(站)内机动车辆,且该装载机的制动工况处于失效状态。2016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胡妙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详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申请书、青田县公安局青公交认字(2015)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沈某甲、楼某、施某、曹某、赖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青公物鉴(2015)3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15)青车检178号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于此相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不具备装载机操作资格,明知装载机属厂(场)内机动车辆,且制动工况处于失效状态、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形下,仍驾车上路行驶,主观恶性较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晓伟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