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377号原告胡某,女。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