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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377号原告胡某,女。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