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谷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市,在深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某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谷某伙同谢高桃、“十三”(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从广州市乘车到深圳市南山区伺机盗窃作案。当日14时许,三人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由谷某负责望风,谢高桃将某2栋4F房门打开,谢高桃、“十三”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蔡某IPADMINI32G平板电脑一部及美金300元、韩币几十万元、台币4000元左右,后三人逃离现场。当日15时40分许,三人又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某大厦,以同样的方式、分工对1102房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夏某两枚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对黄金耳环、一对白金耳环及人民币几百元零钱后逃离返回广州。谷某称其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谷某于2015年12月2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某镇被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IPADMINI32G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2015年12月22日即期外汇牌价表,指认现场图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指纹卡,情况说明,被害人蔡某、夏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淦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