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渝011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朱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李重綦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