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牛国斌、娄玉娥与吴巧静、陈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斌,娄玉娥,吴巧静,陈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牛国斌,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原告娄玉娥,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李云芳,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巧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陈天林,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国斌、委托代理人李云芳,被告吴巧静、陈天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国斌、娄玉娥诉称:2014年5月,被告吴巧静说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每年利率18%,期限一年,本息合计59000元,并于2014年5月18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现借款期限已到,要求被告吴巧静归还上述借款本息59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天林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吴巧静辩称:原告听说我家亲戚的公司(某某公司)做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且受益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便把钱交于我,由我以借款形式出具手续转投某某公司进行盈利,这点原告事先是非常清楚的。如今某某公司经营不善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城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故请求法院待刑事案件有了结果之后再审理此民事案件。被告陈天林答辩:尊重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吴巧静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单位同事牛国斌、娄玉娥夫妇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期壹年。双方约定以年18%计息。到期后即2015年5月18日止共付本息合计伍万玖仟元整(5,9000元)。中途撤资不计息。借款人吴巧静,2014年5月18日。”被告吴巧静提供收据一支,证明其将钱投到某某公司了。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吴巧静归还借款本息59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天林作为被告吴巧静的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称原告的该笔款项是投到某某公司进行盈利了,要求待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后再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被告所述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巧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牛国斌、娄玉娥借款本息59000元。二、被告陈天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郭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