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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清春、王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春,王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春,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砚文,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清春与被执行人王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批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缓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