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桂云与百威英博(牡丹江)啤酒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金保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桂云,百威英博(牡丹江)啤酒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金保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桂云,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百威英博(牡丹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157号,组织机构代码60652670-1。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牡丹江市金保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3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0502-9。法定代表人郑素琴,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徐桂云因与被申请人百威英博(牡丹江)啤酒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金保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桂云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从未向其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其只于立案当日即2015年5月14日到过法院,并在法院要求填写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没有取得任何法律文书,所以原审以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按其撤回起诉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百威英博(牡丹江)啤酒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徐桂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经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361号卷宗(正卷)第四页送达回证上记载,受送达人的姓名为徐桂云,送达的文书名称为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七类诉讼文书,受送达人签收处有徐桂云的签名及签收日期2015年5月14日。在本案听证中,再审申请人徐桂云承认该送达回证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申请人称其没有收到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七类诉讼文书。既然申请人徐桂云在原审法院已经签收了开庭传票,现又称实际上并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前后矛盾,且此次申请再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原审法院以“徐桂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其撤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徐桂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桂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钱大龙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