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蒋其校、奉化市信德利尔机械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067号之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告蒋其校、奉化市信德利尔机械厂、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60号三层附房西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于2015年4月22日首轮查封。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经委托评估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告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作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不愿接受上述房产抵偿债务。另外,被执行人蒋其校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楼岩乡楼岩村奉集建(95)字第15-01-190号土地使用权被本院另案2015年4月22日裁定查封,但系农村集体性质,难以处置。被执行人蒋其校名下浙B×××××号桑塔纳汽车被本院另案2015年4月22日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5日,被执行人蒋其校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当赔偿律师费损失151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60号三层附房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奉化市信德利尔机械厂、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27090元、执行费4918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0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