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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辛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波,男,1988年5月5日出生。2010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辛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渝010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辛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辛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辛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辛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波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羽审判员 谭 晖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一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