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许巧玲、李铁枪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巧玲,李铁枪,许巧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84号执行裁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复2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许巧玲,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铁枪,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申请复议人许巧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8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复议人许巧玲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许巧玲撤回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健审判员 许立审判员朱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