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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许巧玲、李铁枪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巧玲,李铁枪,许巧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84号执行裁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复2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许巧玲,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铁枪,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申请复议人许巧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8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复议人许巧玲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许巧玲撤回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健审判员 许立审判员朱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