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福伶、霍晓东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伶,霍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42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伶,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霍晓东,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张福伶与被执行人霍晓东探视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霍晓东协助申请执行人张福伶探视婚生子霍一锐。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福伶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并同意本院按撤销执行申请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