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茂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茂军,男,1962年7月5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坻区口东街道西辛庄村1区*排**号。2004年12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茂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茂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茂军伙同胡××(已判刑)经预谋后,驾车至宝坻区××道口镇××村戚××经营的养殖场,盗走该场内狗2条。经鉴定,被盗的两条狗价值人民币680元。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茂军伙同胡××经预谋后,驾车至宝坻××××道口镇杜××经营的“益农”食品公司,盗走该公司院内狗1条。经鉴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520元。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茂军伙同胡××经预谋后,驾车至宝坻××××道口镇杨××经营的砂石料场,盗走该场院内狗l条。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650元。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茂军伙同胡××经预谋后,驾车至宝坻区钰××街道前××村张二×经营的机床厂,盗走该厂院内狗1条。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455元。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茂军伙同胡××经预谋后,驾车至宝坻区××街道××村刘二×经营的“泽世”泡沫厂门口,盗走狗笼子内狗1条。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390元。2015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张茂军伙同胡××经预谋后,驾车窜至河北省××××庄村刘三×经营的工厂,在盗窃该厂院内狗笼子的一条狗时被发现,被告人张茂军逃离现场,胡××被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张茂军共参与盗窃6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6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作案工具“风神”牌小型轿车等物证,被害人戚××、杜××、杨××、张二×、刘二×、刘三×的陈述笔录,证人张一×、刘一×、田××、孟××、金××的证言笔录,同案犯胡××的供述,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茂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茂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张茂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茂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没收作案工具津QB09**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狗套一条(已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张茂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