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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胡南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南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3刑初58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南平,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司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2016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在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丽霞,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南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南平及其辩护人罗放、谢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胡南平驾驶赣A×××××重型厢式货车由省道306线自西向东行驶,途经51KM+880M路段处时与行人邹某发生碰撞,致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南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南平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胡南平的家属与被害人邹某的家属达成19万元的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被告人胡南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赣A×××××货车二次计量明细、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碰撞痕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刑事谅解书、证人刑某、罗某、陶某、熊某、章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南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南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南平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19万元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被告人胡南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南平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