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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4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奕宇、朱立颖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宇,朱立颖,安吉县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497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被执行人:陈奕宇。被执行人:朱立颖。被执行人:安吉县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代理人:陈奕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湖安商初字第1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奕宇、朱立颖、安吉县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奕宇、朱立颖所购买的位于安吉县孝丰镇郭巨南路288号(锦和名城四区)1幢营05室、06室和298号(锦和名城四区)1幢营01-1、01-2室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登记在安吉县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安房权证安吉字第××号、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编号分别为20150323-8-5、20150323-8-6、20150323-8-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