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81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