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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45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