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明怀与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怀,XX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697号原告张明怀,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光强、秦彬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张明怀与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明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