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字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林丽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林丽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字2271号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玉,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诉被告林丽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泓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