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郭艳峰、吴虎、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郭艳峰,吴虎,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郭艳峰,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虎,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6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