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京站与葛胜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站,葛胜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26号原告王京站,农民。被告葛胜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站与被告葛胜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京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胜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京站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