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李丁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李丁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69号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慢城花园1栋108室。经营者:郭红旗,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丁里,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被告李丁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