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高战、王亚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王亚鹏,赵高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被执行人王亚鹏,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高战,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高战、王亚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高战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借款50000元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的利息5515.6元,被执行人王亚鹏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被执行人赵高战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