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180号原告牛某某,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苗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