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180号原告牛某某,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苗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