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栗村化学与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村化学,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84号原告栗村化学(株),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铜雀区汝矣大方路112(新大方洞)。法定代表人宋禄政,代表理事。被告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10室。法定代表人祭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栗村化学(株)与被告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高盛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本案诉讼标的小于3000万元,因此,本案应当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栗村会社(株)答辩称: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高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系韩国的法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大涉外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外一审合同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本案被告高盛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栗村化学(株)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二○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