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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1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爱民与被执行人程彦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民,程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1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爱民。被执行人程彦庆。申请执行人许爱民与被执行人程彦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朗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彦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爱民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彦庆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8,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彦庆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朗乡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6,3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戈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合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