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明亭与彭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亭,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亭,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彭军,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刘明亭与被执行人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