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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安容与麻长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安容,麻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邓安容,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麻长生,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安容与被执行人麻长生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安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麻长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2015年8月3日,我院以(2015)津法民执字第014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麻长生所有房屋。其中,被执行人麻长生所有的位于江津区房屋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银行江津支行,至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麻长生尚欠该行贷款本金580418.98元。被执行人麻长生所有的位于江津房屋抵押权人为栗建容,抵押贷款金额为470000.00元。2016年3月17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麻长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江津支行东城分理处的账户的存款进行300000.00元金额冻结。此外,被执行人麻长生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邓安容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邓安容于2016年4月5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邓安容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麻长生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96620.08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麻长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898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翁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