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啸与边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啸,边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408号原告:黄啸。被告:边运成。原告黄啸与被告边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啸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已交纳,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啸负担。审判员 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