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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啸与边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啸,边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408号原告:黄啸。被告:边运成。原告黄啸与被告边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啸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已交纳,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啸负担。审判员  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