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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田平均与苏亚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平均,苏亚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374号原告田平均,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龚秀萍,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亚辉,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戚丁,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平均与被告苏亚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平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平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平均负担。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