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徐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徐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4165号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仇朝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被告徐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