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叶永松、刘汝昌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永松,刘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永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汝昌。上诉人叶永松因与被上诉人刘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280号天安高尔夫珑园XX栋XXX室,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审理,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