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陈林与徐晓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陈林,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杨陈林,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徐晓东,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杨陈林与被执行人徐晓东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晓东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831号所有权证号为21295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