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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陈林与徐晓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陈林,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杨陈林,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徐晓东,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杨陈林与被执行人徐晓东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晓东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831号所有权证号为21295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