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海林与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林,朱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01号原告:陈海林。被告:朱建国。原告陈海林与被告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0日,被告朱建国向原告陈海林借款21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偿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海林借款2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朱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朱梦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