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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新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亚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市新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高新区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济宁市新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珊,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济宁市新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5000512094932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宁九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恒丰银行济宁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09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03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市新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