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全喜与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喜,安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初53号原告冯全喜,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灯塔路690号)。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原告冯全喜诉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全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全喜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发审 判 员 傅海昌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