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172号原告:朱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管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被告管某之表哥,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自愿和好,现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友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家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