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牛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于2013年11月14日,从中国农业银行申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自2014年3月消费后一直未全部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截止到2015年11月10日,该信用卡累计欠款人民币35916.1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232.57元,利息人民币5184.86元,滞纳金人民币1498.75元。2015年11月16日,牛某还款人民币36000元,欠款全部结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欠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说明、证人马某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催收记录、办理信用卡资料及账户信息明细、说明材料、银行还款凭证、户籍信息、被告人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莉审 判 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