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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浩杰与郭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浩杰,郭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69号申请人董浩杰。被执行人郭冬。关于董浩杰申请执行郭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