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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胜伟与张京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伟,张京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436号原告王胜伟。被告张京太。原告王胜伟与被告张京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胜伟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芳芳 微信公众号“”